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孕妇坠崖案将开庭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孕妇坠崖案将开庭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一审宣判,丈夫被判终身监禁,表示将上诉,如何看待该审判结果?
2019年6月初,一对中国夫妇在泰国游玩时,怀孕3个月的妻子王女士坠落34米高崖,全身多处受伤,所幸她本人和胎儿均无生命危险。事发后,王女士曾称坠崖系因其头晕。然而,当地警方调查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意外,怀疑是其丈夫俞某将她推落高崖。王女士随后改口称,事发时丈夫俞某从背后使劲一推,把她推落,她认为事发地人少,丈夫想要制造意外失足坠崖的假象,图谋独吞她的财产。
事件发生以后判决出来了,这个丈夫被判了终身监禁。这个恶人有报的结果是3月24号泰国法庭做出的最后判决。那个谋害自己怀孕的妻子,心狠手辣的丈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就这么个人还在法庭上提出不服要上诉的请求。我想对于这样的人证据确凿,他也不能再有什么辩解,也不能为自己开拓,只能为自己狠心做出的事情付出代价。我觉得法律是公正的,没有把他判死刑就算是万幸了,所以说真的感谢他的妻子,因为妻子的生命力太顽强了,如果说他这次阴谋得逞,母子二人全部没命的话,他这是伤天害理,罪恶滔天了,所以说没有造成人员的死亡,他也就是被判了这个无期徒刑,所以也就别上诉了。
这个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否则就是人命关天的事,是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还是丈夫他推你下去的,这就是两个结果,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那跟丈夫没关系,你说是他推下去的,那他就是变相的杀人呐。杀人肯定是要有原因的,首先他有没有动机,他为什么杀你?那平常肯定。种种行为的,警方加入。会水落石出的。
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一审宣判,丈夫蓄意谋杀被判终身监禁,并表示将要上诉,你怎么看?
3月24日,中国孕妇泰国坠崖一案在泰国乌汶府法院宣判,被告人俞某蓄意谋杀罪名成立,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宣判结果公布后,王女士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对这个结果满意,“其实就算我死了,泰国判死刑也非常难,极有可能也是这个结果。幸运的是,我还活着。” 据王女士介绍,本案于2月20日在泰国开庭,持续时间近一周。期间,她也一直在泰国等候判决结果。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大拓律师事务所史大佗律师表示,俞某当庭提出了上诉,本案二审将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再次判决。
2019年6月9日,来自中国江苏的孕妇王女士与丈夫俞某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游玩,其间王女士坠落悬崖,奇迹生还。案件发生后,王女士被送医救治。她一开始告诉警方,自己是因为昏倒而坠崖。但之后她才说出实情,丈夫曾试图谋杀她。因为丈夫在其住院治疗期间陪伴左右,并威胁称她不要说出真相。
6月17日,王女士丈夫犯罪嫌疑人俞某在医院探望妻子时被警方逮捕。6月22日,泰国警方表示已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嫌犯俞某被羁押在监狱。泰国警方表示,根据泰国法律,嫌疑人最高会被判处终身监禁。
此后,王女士在病情好转后回国,积极恢复治疗。今年春节前,王女士与家人一起返回泰国,为案件开庭做准备。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不管庭审期间是能否可以出庭,我一定要在这里等待判决结果。”
对其丈夫将要上诉的行为,网友纷纷表示:
@诺式媒女: 蓄意谋杀,还有脸上诉??希望终审结果一致!
@Nothing1astsforever: 这男的有没良心啊,老婆孩子都下得去手…
@东海小公举: 妻子以为它带着去旅行,却原来它是想杀你!终身监禁不错!让它在牢里反省一辈子!!!
@幻月矩阵: 动机卑劣的杀人并作伪证,重判很合理
调查发现,俞某无业好赌,债务缠身,有偷盗犯罪前科,喜欢研究洗钱倒钱之类非正常途径赚钱的门路,此次疑似故意制造失足坠崖假象,图谋侵吞王女士的巨额财产。千年修得共枕眠的结发夫妻啊,人性的深渊,谁看得见?明明看着他对你笑,又怎知道他笑里藏刀?
天堂与地狱之差,皆在人心。对此,你怎么看?
谢谢小悟空的邀请!
这起案件目前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说明泰国法院已经对于该案事实作出了基本认定,到现在基本可以肯定丈夫推下妻子是属实的,不过因为妻子被大树拦住,最终妻子活了下来。丈夫构成蓄意谋杀罪的未遂,最终结合丈夫的动机或者其他情节对其判处终身监禁也是符合法理的。
接下来想谈的是,在案件未查明新事实的基础上,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可以说是全球通用的刑事诉讼规则。假如说丈夫上诉后该案改判,最终减轻了对丈夫的处罚。被害的孕妇认为二审不公,能否通过向我国法院再次请求对丈夫判刑从而对其严厉处罚?
答案是可以。理由如下:
法律理由和依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丈夫故意杀人的罪行的最高刑明显超过了3年,所以丈夫的罪行是要受到我国法院管辖的。
另外,《刑法》的第10条还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更意味着,丈夫即使因为蓄意谋杀罪经过了泰国法院的审判,但是我国法院实际上是不承认泰国法院审判的效力的。丈夫作为犯罪嫌疑人,作为我国公民,为了彰显我国对本国公民的司法管辖权,如有必要,丈夫回国后还要再经过我国刑法的审判。
另外,如果说丈夫因其罪行已在泰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回到国内照样不能因此回避对他的审判。只不过,按照外国对其刑罚的执行程度,依照我国的刑法对其判刑是可以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但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最终结论
因此结论是,如果丈夫上诉并因此减轻了泰国法院对自己的处罚,被害的妻子认为不公,同样可以向我国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检察院公诉的方式向我国法院请求对丈夫再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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