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400人报同一编制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1400人报同一编制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编制人一般是造价员,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组成。
方案审核人和审批人可以一个人吗?
方案审核人和审批人不可以是一个人。方案审核是指对方案进行审查核实,一般由单位里的某个部门负责,如审计部门。而方案审批一般由单位领导负责,决定方案可否被批准实施。为了避免方案出现问题,由这两道关对方案进行把关是需要的。
编制和工作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机构改革,涉及到人员的流转,一般都遵从“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流安置。单位被拆分,岗位随职能划转调剂到新的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随转;不符合的,清理,原来是哪里的回哪去,按要求随原单位参改。根据改革目标,所有的混编混岗行为都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
改革要求如此,现实却很难做到。省市两级由于机构编制相对较多,混编混岗的情况相对较少。在县一级,大多数部门都存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为了应付事务性工作,不得不从下级或兄弟事业单位借人,长期从事与身份岗位不符的工作。本轮机构改革,为了理顺机构设置,各职能部门或会对这种混编混岗行为进行清理,但待到机构完成职能理顺后,不出所料应该还会继续沿用原有模式借调人员参与工作,混编混岗现象未来或仍将长期存在。这是国情所致。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40一1?
很好理解吧?
先看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可以看到,这个法条是用来解释什么样的情况算“相互串通投标”,呼应的是《招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40条列举了六种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其中40-1“招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其实属于非常低级的串标手法了。
理论上说,在一个项目中,所有竞标人之间都是竞争对手的关系,为了防止泄密,正常情况下每一家的标书都是自己制作,并且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才对。所以,即便因为某些原因标书不是自己编制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做(其实这点已经很可疑了,连份标书都做不好,还能指望你做好工程?),在了解到某个竞争对手也委托了同一机构编制标书的情况下,出于保密考虑,换一家中介机构才是正常的思维。因此,如果有两家以上的标书出自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之手,十有八九这两家竞标人之间有特殊关系,认定为串标,妥妥的。
另外,目前法律上明确身份的中介机构只有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往往是以工程咨询的身份出现,而需要这类“咨询”的客户,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挂靠、要么是串标,总之就是不合规的居多。因此,哪怕投标人确实没有串标的故意,但凡被发现是找了“咨询”的,被咔嚓掉也不冤枉。
事实上,因为太容易被发现,现在基本会犯《条例》40条里面列举的那么低级的错误了。现在的串标,一般都是各家事先通气,明确谁家给多少好处拿这个标,然后按照商量好的口径分别制作标书,从表面上基本看不出串标的嫌疑。只有详细分析标书,也许能从原材料报价、工程量预算等细节里面发现一点端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1400人报同一编制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400人报同一编制岗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