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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持刀当街砍人,被砍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你怎么看?
在无防备的条件下,砍人者是疯子以使去理智,被砍的人在处于极度惊恐下,其本使去敌抗能力,又处于下风又是弱者,极容易受到致命的伤害,这就是一个很有现实的例子,并不是跑就是败者,在这突如其来的壮况下,为了保住自己的命还是跑为妙,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吗,在没有反抗能力下伤亡的数剧是响当多的,如果和罪犯一命相搏一般情况下,都是两败傎伤,就向这位被砍伤亡者,当时有能力的条件下和罪犯英勇拼搏,也需还有生的可能,要是这时把行凶的狂徒致伤致亡,也就属于正当防卫了,总之这是悲剧,无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和意想不到突发事件,一定要沉卓应战,减少对自己的伤害才是有智之士。
第一报警,第二报警,第三还是报警。
第一逃跑,第二赶紧跑,第三撒丫子快跑。
因为如果你管闲事,有可能受伤害,如果你正气凛然徒手的话。如果你持械去阻止,打伤或打残,打死了行凶者,你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因为你没有执法权而造成他人受伤,你没有恰当的把行凶者打到他不受伤而诚服于你,否则你的防卫将是过当,或者你是故意伤害。我想这就是当前许多人的困惑。
其实这种事情蛮复杂的,这件事情可以反应出各个层面上的一些问题。这男的是一种过激行为,造成他的这些行为是各方面的压力和刺激所制,但最基本的是个人修养和性格的问题。打个比方假如换了另外一个人也同样经历过这个人的所有经历,但这个人就不一定会采取这种方法发泄自己,所以自身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但社会层面上同样有一些事情也让我们值得深思。必竟谁会无缘无故去用生命开玩笑,但这种人不管自己经历了什么都不应该拿别人的生命成为自己的牺牲品。所以像这种人本身就让人从心里痛恨
如果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正在街头持刀追砍行人,请问警察是否有权直接击毙?
这个问题要看怎么说,情分不得已,一般是不能的!
具体说,据资料称,“有权利,因为警察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人身安全,不管他有没有精神病;也不管他要杀的是谁”!
“但,不是万不得已,警察是不能开枪的”!
“他如果攻击警察了,警察有权向他开枪,袭警罪加一等”!
据我所知,像这种情况,一般要请专业人员及家属到场,进行心理安抚,稳定情绪后;或疏散人群后,问题能及时处理的!
仅参考!
谢邀!
警察看见有人正在砍人只能立马行动,枪击算是正常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击毙或者被控制以后才能查清他的身份包括是否精神病人。
他在犯罪时看去像个精神病人,我可以认为装疯,附近群众说他精神病人,我可以认为群众消息来源错误,除非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场证明,不过几率太低。所以最正确的做法就是不管其他立即行动。不然稍有延误,无辜者会丧命。
警察的责任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民安全,当有不法分子行凶杀人,正在实施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警察有权使用警具制止和对不法侵害的歹徒给予当场击毙。这是警察的职业。至于你说的精神病患者是专业精神病医生的业务范围,警察不具备鉴别不法侵害者是否是精神病患者的能力,所以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警察有权使用警具枪支当场击毙。
你问我?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公安部门!我建议用麻醉,毕竟,杀人犯法,可以最大剂量的药倒,而且此人极度危险,既意识不清醒,又持刀行凶,虽秉持法律,不能直接射杀,但要有效控制。好像,有些犯罪分子,经速度报告,可以射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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